教研室是按课程或同类课程而设置的教学管理的基层组织,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直接肩负着组织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管理及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重要任务。搞好教研室建设,对于加强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研室组织
第一条 教研室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基层实体组织,应当具有并保持一定的规模。教研室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业务教师5人以上;
2、至少有一名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
3、至少承担一门以上的本科课程。
第二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
第三条 若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应当由相近课程的教师合并成立教研室。
第四条 教研室的成立或变动,由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共同研究审定,报院领导批准。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是教研室的行政负责人,应在院(系)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的工作。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经学院审批后担任,并同时报学校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备案。
1、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能力;
3、有较为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
4、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
5、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按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减免教学工作量,岗位津贴应由学院和院(系)制订出相关的政策。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职责与权利
1、协助院(系)组织制定本院(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安排落实各学期教学任务;
2、主持教研室教研活动及学术交流活动;
3、负责组织教研室教学的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及进行各项教学检查。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每学期教学检查和听课不少于15节;
4、组织考试命题,审查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5、组织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研究、教材及电子课件建设;
6、制定出教研室师资培养计划和师资队伍建设及考核方案,并积极配合学院组织实施;
7、组织本教研室完成院(系)或学院交付的其它工作。
教学工作
第九条 教学工作是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要处理好教学、科研、医疗工作和教师进修提高的关系,充分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力量,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尤其是要注意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本科教学任务,注意引导教师教书育人,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条 教研室负责组织的的教学工作,包括本教研室承担的各门课程的课堂讲授、实验、习题与作业批改、课堂讨论、辅导答疑、社会调查、教学实习、考试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以及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学生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工作的实施和检查。
第十一条 教研室要着重抓好课堂教学质量。要积极开展集体备课;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师间互相学习和交流,提高教师教学整体水平;要组织教师有计划地指导学生进行课外阅读和专题研究,实施因材施教。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教研活动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是学校的重要工作。教研室要认真组织教师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第十三条 教研室应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专业发展和本教研室师资、设备的具体情况,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和参与教学改革课题与科研课题研究,并结合自己的研究工作与教学实践写出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经常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收集和交流国内外教育与科学研究有关信息、认真研究课程教法、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一般每两周一次。
第十五条 教研室要注意加强教材建设与教材研究,严格遵守《湖北医药学院教材管理规定》和《湖北医药学院教材使用教材编写立项管理办法》并把教材、教学参学参考书、教学大纲的编著和电子课件等的研制作为重要的教学研究工作加以落实。
第十六条 教研室要把课程建设研究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学科专业发展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
师资培养
第十七条 教研室是实施教师培养工作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学校、院(系)师资培养规划,结合本教研室实际情况,拟定本教研室教师和教学辅导人员的培养计划,根据本教研室工作需要和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分别对教师提出具体的业务提高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教研室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在教研室主任的组织下,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要对青年教师教学日志(或进度表)、教案、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作业批改等进行指导和检查;组织教学观摩与听课及其他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帮助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教研室要重视教学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制定严格的教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制度并完整保存教学资料。包括:每年度的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总结;教学改革计划及措施;课程进度表和教学日历(包括讲课、实验、实习及相应的时间、地点、内容、学时数、教师姓名及职称等);历年选用教材(讲义)、参考书和各类课程与实习指导的教学大纲、教案;集体备课及教学研究活动记录、试讲与评议记录;试卷、试题及标准答案、试题质量分析资料、学生考试成绩统计与分析结果;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材料;教师教学研究论文复印件;实验室建设规划;开展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活动记录、学术交流活动记录;教师培养规划及其具体培养措施和考核记录,等等。
第二十条 教研室应当建立教师教学档案,包括每位教师承担教学的课程名称、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学时、作业批改、指导实习与实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工作量以及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教学研究论文与教学成绩等获奖情况、教学违规及处理结果等。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要根据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定期进行自查。每学期各个教研室均应以书面形式向院(系)汇报教研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院(系)应对教研室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推荐申请学校“先进教研室”。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在适当的时候,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教研室工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对工作开展较好的教研室予以表彰(学校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教学奖”、“教学成果奖”、“先进教研室”的评选与表彰),对未执行本条例规定和没有较好地履行教研室职责的,要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解释,从发布起实施。